上海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赴港澳管理的意见》(港办联字〔2015〕36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外办、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6〕37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加强和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医院(以下统称“单位”)两级管理。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研究院及其下属二级单位所有聘任人员。适用于除因私出国(境)事务以外的所有出访活动。

 

第二章 出访原则

第四条 访问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参与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影响力。严格控制非学术性的出国(境)访问和工作交流。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访问要有实质性的任务,不安排一般性、照顾性出访。各二级单位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人事相符”原则,出访人员身份及所承担的工作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利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活动安排不直接相关人员访问。

第六条 同部门或同附属单位的领导原则上不能同团出访。且同一单位的领导不能在短期内,分别率团组出访同一国家(地区)的同一机构。

第七条 出访应由境外合作单位、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邀请,不得通过各种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

 

第三章 出访类型

第八条 学术出访指教学和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

第九条 教学和科研人员指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研究院及其二级单位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和临床任务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以及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研究院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前须明确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条 非学术出访主要指和国(境)外合作机构的工作交流。

(一)执行非学术性出访任务,一个团组不得超过6人,出访1个国家(地区)的在外停留不超过5天;出访2个国家(地区)的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8天;出访3个国家(地区)的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包括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二)执行非学术性出访任务赴港澳(指专门前往港澳,不访问其他国家和地区),一个团组不得超过8人,单独访问香港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单独访问澳门不超过4天,同时访问香港澳门不超过8天,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第四章 计划申报及审批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工作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各学院、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前向学校申报第二年的年度出访计划。出访计划须完整填报出访任务、人员、时间和经费来源等,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统筹年度出访任务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上级主管部门选派我校出国(境)人员而未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或其它重要临时出访交流,按程序逐事上报,由校长办公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审议。

第十二条 已列入计划的出国(境)团组在出国(境)前需履行逐案报批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访任务。

 

第五章 出国(境)审批程序与报批要求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校内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批材料:出访报批须提供《上海中医药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及科以下行政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表》或《上海中医药大学处及处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申请表》(简称《出国(境)申请表》)、《上海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出访前公示表》、邀请函(复印件)、邀请函翻译件、具体日程安排(包含抵离境日)、与对方联系方式情况说明(包含邮件截图)、出国(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邀请函须由邀请单位直接发出,且邀请函格式须符合相关国家(地区)签证申请要求。

(二)所在二级单位审批:《出国(境)申请表》由二级部门党委领导负责审核出国(境)任务并确认后签字,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经费支出情况并确认签字。经费管理部门是审核因公出国(境)人员费用能否从所报项目中支出的审核部门。如申请人为部门正职负责人,则由部门分管副职完成上述工作。经二级单位审批完成的材料需提前20周上报至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三)责任部门审批: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受理团组申请,并进行因公出国(境)相关的外事审批。人事处对人员的在职情况进行审批。

(四)校领导审批:处级及以上干部团组出访,由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校长、党委书记审批;专业技术人员、科及科以下行政人员出访,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校内审批结束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按规定申请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任务批件,持因公证照执行出访任务。

第十五条 因公出访人员出国执行因公任务,应持因公护照,以下特殊情况可以持普通护照出访:

(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同时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绿卡者,需要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批同意,前往绿卡颁发国或地区的,可以持普通护照出访;前往非绿卡颁发国或地区的,需持因公护照出访。

(二)引进人才持有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者需出访执行公务,由二级部门初审,国际交流处审核,报校人事处审批通过并出具批件后,持普通护照出访。

第十六条 长期出访人员须至人事部门签订《出国人员(境)协议书》并交纳保证金,然后才能到国际交流处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出国(境)前须至国际交流处及人事部门告假。

第十七条 所有出国(境)团组必须在上海中医药大学内部网上公示5天,附属医院的团组还须在附属医院的内部网上同时公示,接受监督。如果在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将暂停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财政政策规定使用,厉行节俭,严格控制,不能提高标准。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业或由相关利益机构资助出国(境),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经费。

第十九条 短期因公出国(境)经费标准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严格执行。长期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标准参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9]6号)严格执行。出国(境)申报时应注明经费来源及名称、经费卡号、预算总额及详细支出预算,并由经费主管部门签字同意。

第二十条 短期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翻译费、其他费用。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实报销,伙食费、公杂费可以包干使用。出访确实需要聘请翻译的,翻译费按实报销。如果委托其他机构安排出国(境)行程,报销时除了发票还要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

第二十一条 长期因公出国(境)经费是指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书籍资料费等。补贴为每人每月的资助标准,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依据公派人员在国外实际留学的时间,一次性发放。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发放。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出访时间、出访地点和出访行程,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出访人员归国后报销,由财务部门根据预算项目和实际支出费用进行验证审核,把好审核关,实报实销。

 

 

第七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应做好行前准备,明确出访任务和目的,确保出访取得成效。出访期间,出访人员须严格按照申报的计划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延长在外停留天数,不得随意更改行程。严禁前往未报批国家,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二十五条 出访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制度和保密规定。如遇意外情况,应及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本人所在单位和国际交流处报告。如团组出访期间因特殊情况导致行程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向组团单位和审批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出访人员在归国后一周内至国际交流处归还因公出国(境)证件,并且完成出访总结报告、《上海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归国后总结表》和《因公出国(境)人员鉴定表》。不按时完成总结和以上表格,或不上交因公出国(境)证件者将不得再次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单位内部公布出国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由国际交流处牵头,财务、人事等部门参与的因公出国(境)管理自查机制。


第八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证件由国际交流处管理,如果因公出国(境)证件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国际交流处汇报,并尽快补办证件。

第三十条 不得持因公出国(境)证件出国(境)办理因私事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实施期间,如上级另有新的规定,以上级正式印发的文件要求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上中医国字〔2017〕1号)同时废止。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2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