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和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工作,依据中央主管部门和上海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门/独立法人研究单位/附属医院(以下统称“二级单位”)两级管理。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及其他所属二级单位所有聘任人员,适用于除因私出国(境)事务以外的所有出访活动。
第二章 出访原则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访问要有实质性的任务,不安排一般性、照顾性出访。各二级单位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人事相符”原则,出访人员身份及所承担的工作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利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活动安排不直接相关人员访问。
第五条 同一二级单位的领导原则上不能同团出访,且同一二级单位的领导不能在6个月内,分别率团组出访同一国家(地区)的同一机构。
第六条 出访应由境外合作单位、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邀请,不得通过各种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
第三章 出访类型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类型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以及其他性质的出访。访问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参与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影响力。严格控制其他性质的出访。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教学科研人员指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及其二级单位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和临床任务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以及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前须明确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九条 其他性质的出访主要指和国(境)外合作机构的一般性工作交流,出访执行现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第四章 计划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工作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各二级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向学校申报第二年的年度出访计划。出访计划须完整填报出访任务、人员、时间和经费来源等内容,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统筹年度出访任务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上级主管部门选派我校出国(境)人员而未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或其他重要临时出访交流,按程序逐事上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
第十一条 出国(境)团组在出国(境)前需履行逐案报批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访任务。
第五章 审批程序与报批要求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校内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批材料:出访报批须提供《上海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申请表》《上海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出访前公示表》、邀请函(复印件)、邀请函翻译件、具体日程安排(包含抵离境日)、与对方联系方式情况说明(包含邮件截图)、出国(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邀请函须由邀请方直接发出,且邀请函格式须符合相关国家(地区)签证申请要求。
(二)所在二级单位审批:由二级单位党组织以会议形式集体决议审批出国(境)任务,由经费管理部门(行政职能部门/附属医院/独立法人研究单位)审核经费情况,包括经费能否从所报项目中支出。经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批完成的材料需提前20周上报至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审批: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受理团组申请,审批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必要性;人事处对人员的在职情况进行审批;财务处对出国经费的合法性及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批。
(四)校领导审批:根据出访工作任务由相关分管校领导签批后请校长、党委书记审批。校内审批结束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规定申请上报主管部门审批,获任务批件后,持因公证照执行出访任务。
第十三条 因公出访人员出国(境)执行因公任务,应持因公护照,如有特殊情况,按流程逐事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持普通护照出访。
第十四条 长期出访人员须先至人事部门签订《出国(境)人员协议书》并交纳保证金,再到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出国(境)前须至国际交流处及人事部门告假。
第十五条 所有出国(境)团组必须在上海中医药大学内部网上公示5天,附属医院/独立法人研究单位团组需要在其内部网上同时公示,接受监督。如果在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将暂停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财政政策规定使用,厉行节俭,严格控制,不能超出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业或相关利益机构资助出国(境),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经费。
第十七条 短期因公出国(境)经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现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长期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标准除有上级规定的或经单位讨论决定的,其他均参照现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严格执行。出国(境)申报时应注明经费来源及名称、经费卡号、预算总额及详细支出预算,并由财务处审批经费的合法性与预算的合理性。出访团组应充分考虑包括机票、住宿等价格波动因素,对于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相关费用可能高于申报预算的情况,必须按照我校预算调整实施细则申请调整预算,获批后方可购买并执行出访任务。
第十八条 短期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实报销,伙食费、公杂费可以包干使用。如果委托其他机构安排出国(境)行程,报销时除了发票还要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
第十九条 长期因公出国(境)经费是指公派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书籍资料费等。参照资助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出访时间、出访地点和出访行程,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更改前向二级单位党组织、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访人员归国后报销,由财务处根据预算项目和实际支出费用进行验证审核,财务处把好审核关,在预算项目范围内,按标准据实报销。
第七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人员应做好行前准备,明确出访任务和目的,确保出访取得成效。出访期间,出访人员须严格按照申报的计划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延长在外停留天数,不得随意更改行程。严禁前往未报批国家,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二十三条 出访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制度和保密规定。如遇意外情况,应及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二级单位党组织报告。出访人员在归国后1周内至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归还因公出国(境)证件,并且完成出访总结报告、《上海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归国后总结表》和《因公出国(境)人员鉴定表》。不按时提交总结和以上表格,或不上交因公出国(境)证件者,未经学校党委批准,不得再次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内部网站公布出国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牵头,财务处、人事处等部门参与的因公出国(境)管理自查机制。
第八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证件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管理,如果因公出国(境)证件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证件不得用于出国(境)办理因私事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上中医国字〔2023〕1号)同时废止。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2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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