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赴港澳管理的意见》(港办联字〔2015〕36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外办、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6〕37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加强和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工作,支持学术交流,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研究院及其下属二级单位所有聘任人员。适用于除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以外的所有出访活动。
 
第二章  出访原则
第3条 因公出国(境)访问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参与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通过对外学术交流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提高学术影响力。严格控制非学术性的出国(境)访问、考察和工作交流。
 
第4条 因公出国(境)访问要有实质性的任务,不安排一般性、照顾性出访。出访人员身份及所承担的工作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利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活动安排不直接相关人员访问。
 
第5条 同部门或同附属单位的领导原则上不能同团出访。且同一单位的领导不能在短期内因为相同的任务,分别率团组出访同一国家(地区)的同一机构。
 
第6条 出访应由境外合作单位、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邀请,不得通过各种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
 
第三章 出访类型
第7条 学术出访指教学和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学术出访根据任务需要安排出访人员,合理确定在外停留天数。出访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不作限量规定。
 
第8条 教学和科研人员指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研究院及其二级单位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和临床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研究院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9条 非学术出访主要指和国(境)外合作机构的一般性的工作交流。1)执行非学术性出访任务,一个团组不得超过6人,出访1个国家(地区)的在外停留不超过5天;出访2个国家(地区)的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8天;出访3个国家(地区)的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2)执行非学术性出访任务赴港澳(指专门前往港澳,不访问其他国家和地区),一个团组不得超过8人,单独访问香港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单独访问澳门不超过4天,同时访问香港澳门不超过8天,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第四章    管理部门和审批权限
第10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是审批本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人员出访的初审。经费管理部门是审核因公出国(境)人员费用能否从所报项目中支出的审核部门。
 
第11条 校局级领导干部出访,报国际交流处,校内审批通过后,按国家规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外事办公室进行审批;处级管理干部出访,经二级部门同意后,由校人事部门审核,报国际交流处,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通过后报市外办;专业技术人员、科及科以下行政人员出访,由二级部门初审,校人事部门审核,报国际交流处审批同意后报市外事办公室进行审批。
 
第12条 因公出访人员出国执行因公任务,应持因公护照,以下特殊情况可以持普通护照出访:
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同时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绿卡者,需要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批同意,前往绿卡颁发国或地区的,可以持普通护照出访;前往非绿卡颁发国或地区的,需持因公护照出访。
2)引进人才持有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者、退休返聘人员需出访执行公务,由二级部门初审,国际交流处审核,报校人事处审批通过并出具批件后,持普通护照出访。
3)离休及退休局级干部需出访执行公务,由二级部门初审,国际交流处审核,报校组织部审批通过并出具批件后,持普通护照出访。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13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财政政策规定使用,厉行节俭,严格控制,不能提高标准。 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业或由相关利益机构资助出国(境),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经费。
 
 
第15条 短期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翻译费、礼品费、其他费用。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实报销,伙食费、公杂费可以包干使用。出访确实需要聘请翻译的,翻译费按实报销。确实需要赠送礼品的,礼品费按照标准按实报销。如果委托其他机构安排出国(境)行程,报销时除了发票还要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
 
第16条 长期因公出国(境)经费是指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书籍资料费等。补贴为每人每月的资助标准,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依据公派人员在国外实际留学的时间,按月或季度发放。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发放。
 
第17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出访时间、出访地点和出访行程,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第18条 出访人员归国后报销,由财务部门根据预算项目和实际支出费用进行验证审核,把好审核关,实报实销。
 
第六章   报批要求
第19条 出访报批须提供《上海中医药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及科以下行政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表》或《上海中医药大学处及处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申请表》(简称《出国(境)申请表》)、《上海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出访前公示表》、邀请函(复印件)、邀请函翻译件、具体日程安排(包含抵离境日)、与对方联系方式情况说明(包含邮件截图)、出国(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20条 《出国(境)申请表》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明确出访人姓名、职务、单位、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地区)、邀请单位、在外停留时间、费用来源等信息。《出国(境)申请表》由二级部门领导负责审核出国(境)任务并确认后签字,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经费支出情况并确认签字。
 
第21条 邀请函须由邀请单位直接发出,且邀请函格式须符合相关国家(地区)签证申请要求。须在出国(境)日提前6周申报,如遇节假日及寒暑假须提前8-12周申报。
 
第22条 长期出访人员须至人事部门签订《出国人员(境)协议书》并交纳保证金,然后才能到国际交流处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出国(境)前须至国际交流处及人事部门告假。
 
第23条 所有出国(境)团组必须在上海中医药大学内部网上公示5天,附属医院的团组还须在附属医院的内部网上同时公示,接受监督。如果在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将暂停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七章   过程管理
第24条 出国(境)人员应做好行前准备,明确出访任务和目的,确保出访取得成效。出访期间,出访人员须严格按照申报的计划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延长在外停留天数,不得随意更改行程。严禁前往未报批国家,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25条 出访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制度和保密规定。如遇意外情况,应及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本人所在单位和国际交流处报告。
 
第26条 出访人员在归国后一周内至国际交流处归还因公出国(境)证件,并且完成出访总结报告、《上海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归国后总结表》和《因公出国(境)人员鉴定表》。国际交流处将就出国(境)情况进行公开。不按时完成总结和以上表格,或不上交因公出国(境)证件者将不得再次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七章  证件管理
第27条 因公出国(境)证件由国际交流处管理,如果因公出国(境)证件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国际交流处汇报,并尽快补办证件。
 
第28条 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不得持因公出国(境)证件出国(境)。
 
第八章  附则
第29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30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上中医国字〔2013〕20号)同时废止。
 
 
上海中医药大学